• 18976753791

登录

建筑公司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个自治区但不在同一个市区需要异地预交增值税吗?

侯先生 | 悬赏:0 | 分类:注册公司 | 地区: 海口 | 浏览 125 次 | 2021-06-16 08:42:37

最佳答案

2021-06-16 08:42:47

(一)预缴方式

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计税方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疫情期间1%)。

注: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显示更多

管理员 会计 提问

采纳率: 97% | 回答数: 635 | 赞同数: 67

全部回答 (1)

  • 管理员 | 会计 2021-06-16 08:42:47

    (一)预缴方式

    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计税方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疫情期间1%)。

    注: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显示更多

相关问题

注册公司有关的更多问题, 点击查看>>

推荐会计

热点问题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