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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08:42:47
(一)预缴方式
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计税方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疫情期间1%)。
注: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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