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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08:51:21
对于一般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会计司并没有单独发布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对合伙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有专门的规定,一般合伙企业可以参照其相关原则执行。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1〕3号)的有如下规定: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协作等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
事务所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记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律师事务所属于典型的合伙性质,其会计核算办法可以作为一般的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参考)的核算参照样本。
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其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本相同,但是其损益分配和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却有自己的特色。
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对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和资本抽回无严格限制,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无需像公司那样详细区分。不设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账户。
合伙企业会计需要表现出资者的权益变动,要按出资人设置资本帐户。
1.合伙人资本
不需要分为资本和资本溢价,该账户主要用于反映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资本额及其增减变动情况。应根据合伙人姓名设置明细账户。合伙人的初始投资、增资记入该账户的贷方。合伙人的减资记入该账户的借方。该账户贷方余额表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资本额。
2.合伙人提款
合伙人与领取工资的合伙企业员工不同,合伙企业是以合伙利润的形式给予合伙人报酬的。执行业务的合伙人通常按月或按周定期从预计可分得的合伙利润中提取适当的金额。编制资产负债表之前需将合伙人累计提款额转入“合伙人资本”账户,减少提款合伙人的资本金。使用“合伙人提款”帐户,可以反映每个合伙人在一定期间的提款情况,然后与合伙契约上允许的提款数相比较,便可对超额提款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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